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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二初字第3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刘*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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