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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宏**有限公司诉洛阳市洛**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洛**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高**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宏**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高**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宏**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晓臣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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