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洛**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高**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宏**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高**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宏**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晓臣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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