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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牟大**责任公司、河南**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牟大**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旷**司)、谢**、谢**、中原**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初字第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司、中**司的起诉,上诉人中**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申请撤回对中**司、中**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中**司、中**司同意,中**司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刘**撤回起诉、中**司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刘**撤诉后,其以旷**司、谢**、谢**为被告进行诉讼,周口**民法院应继续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刘**撤回对中牟大**责任公司、中原**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中牟大**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三、本案由周口**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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