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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诗与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石诗诉被告陆**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王*、石诗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石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石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石诗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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