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李**、中国平安财**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庭前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张*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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