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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诉苗清明、张国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白**诉被告苗清明、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5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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