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赵*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赵*、郭**、张**、张**、倪*、郭*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出庭支持公诉,七被告人及被告人黄**的辩护人吕交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黄*甲因怀疑同村的张**举报其非法取土一事,遂召集被告人郭**、张**、张**、倪*、赵*、郭**等二十余人到张**家说事,其中被告人郭**、张**、张**、倪*、赵*、郭**、黄*甲进入到张**家中,期间张**手部受伤,其母亲刘*乙倒地及张**家的玻璃、花盆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12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赵*、郭**、张**、张**、倪*、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七被告人属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甲辩称其带人进入张*丁家是事实,但是双方没有发生冲突,没有砸坏张*丁家的玻璃和花盆,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不持异议,辩称黄*甲进入张*丁家时间很短,没有殴打、毁坏物品等暴力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对黄*甲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赵*辩称其进入张*丁家是事实,但没有毁损其财物,表示认罪。

被告人郭*甲辩称其进入张*丁家是事实,但没有毁损其财物,表示认罪。

被告人张*甲辩称其进入张*丁家是事实,但没有毁损其财物,表示认罪。

被告人张*乙辩称其进入张*丁家是事实,但没有毁损其财物,表示认罪。

被告人倪某辩称其进入张*丁家是事实,但没有毁损其财物,表示认罪。

被告人郭*乙辩称其进入张*丁家是事实,但没有毁损其财物,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黄*甲因怀疑同村的张**举报其非法取土一事,遂召集被告人赵*、郭**、张**、张**、倪*、郭**等二十余人到张**家说事,其中被告人黄*甲、赵*、郭**、张**、张**、倪*、郭**进入到张**家中,期间张**手部受伤,张**家的玻璃、花盆等物品损坏。经孟津**证中心鉴定,张**家损坏的玻璃、花盆共计价值12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

2015年5月28日20时13分张*丁报案,5月29日孟津县公安局受案,6月30日对黄*甲等人非法侵入住宅案立案侦查。

2.被害人张**的陈述。

证明因取土问题,5月28日20时许,黄*甲召集多人进入张*丁家院内并进入走廊,其中有人用砖砸碎走廊玻璃、损坏花盆等物品,致张*丁手部受伤流血,其母亲刘*乙不知啥原因也倒在地上了。

3.被害人吕*的陈述。

吕某系张**的妻子。证明黄*甲因怀疑张**举报其非法取土,5月28日20时许,黄*甲召集多人进入张**家院内并进入走廊,其家走廊的玻璃门窗碎了、花盆等物品损坏,张**手部受伤流血,也不知张**母亲刘*乙啥原因也倒地上了。

4.被害人张**的陈述。

张*戊系张*丁的父亲。证明5月28日20时许,黄*甲因怀疑张*丁举报其取土问题,带十几个人到家中,有人用砖头砸坏其走廊的玻璃门窗、走廊里的沙发、桌子也翻了,张*丁的手不知啥原因流血了,其妻刘*乙也倒地了,刘*乙说是被人推倒的。

5.被害人刘**的陈述。

刘*乙系张**的母亲。证明5月28日20时许,黄*甲因怀疑张**举报其取土一事,带七、八个年轻人到家中,走廊的玻璃被弄烂了,有个年轻人往走廊进,自己阻拦时被人推倒在地上。

6.证人黄*乙、郭**、许*、刘*甲、田*、任*、杨*、张**、梁*、黄*丙、沈*的证言。

证明黄*甲因怀疑张**举报其非法取土,5月28日20时许,黄*甲召集赵*、郭**、张**、张**、倪*、郭**、郭**、许*、刘*甲、田*、任*、杨*、黄*丙、沈*等二十余人到张**家说事,黄*甲、赵*、郭**、张**、张**、倪*、郭**等人也随之进入张**家,其余人员在张**家大门外等候,期间黄*甲和张**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其中郭**、许*、刘*甲、任*、张*丙亲眼看到是张**拿了一把刀将自家窗户玻璃砸碎。双方没有发生打架。

7.被告人黄**、赵*、郭**、张**、张**、倪*、郭**的供述。

证明黄*甲因怀疑同村的张**举报其非法取土,5月28日20时许,黄*甲召集赵*、郭**、张**、张**、倪*、郭**、郭**、许*、刘*甲、田*、任*、杨*、黄*丙、沈*等二十余人到张**家说事,黄*甲进入张**家院内后进入走廊,赵*、郭**、张**、张**、倪*、郭**等人也随之进入张**家院内,其余人员在张**家大门外等候,期间黄*甲和张**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张**拿一把砍刀将自家走廊的窗户玻璃砸碎、张**手部受伤流血。双方没有发生冲突打架,没人推倒张**家的花盆和沙发,也没见有人倒地。后张**家报警,黄*甲等人从张**家出来。

8.现场照片。

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9.诊断证明书。

2015年5月28日,经孟**民医院诊断,刘*乙脑震荡、腰部软组织损伤、腰椎骨质增生。

2015年6月13日,经洛**心医院诊断,张*丁右手外伤伴神经肌腱损伤。

10.鉴定结论书。

经孟津**证中心鉴定,张*丁家损坏的玻璃、陶瓷花盆共计价值128元。

1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证明七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状况,均无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赵*、郭**、张**、张**、倪*、郭**以非法的方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郭**、张**、张**、倪*、郭**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

被告人赵**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郭*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倪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郭*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洛阳**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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