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成诉被告郭**、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1元减半收取1990.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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