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魏**、袁*、魏**、魏**因与被上诉人陈**、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经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张**、魏**、袁*、魏**、魏**缴纳上诉费用,张**、魏**、袁*、魏**、魏**未按时缴纳,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魏**、袁*、魏**、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