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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武**、中国人民**司滑县支公司与原审被告武国立、高相会、杨**、中国人**有限公司濮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武**、中国人民**司滑县支公司与原审被告武国立、高相会、杨**、中国人**有限公司濮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朱**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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