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武**、中国人民**司滑县支公司与原审被告武国立、高相会、杨**、中国人**有限公司濮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朱**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