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阳市规划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卫**、原审被告安阳**开发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规划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路征、被上诉人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原审被告安**司委托代理人路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