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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王**、陈**、中国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王**、陈**、中国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吴**于2015年10月9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陈**、人寿**支公司赔偿吴**医疗费24170.3元,护理费1663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50元,营养费670元,交通费3650元,以上合计4847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河南**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宝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南**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的法定代理人吴**、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人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振江,被上诉人王**(暨陈**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吴**于2016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吴**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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