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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等盗掘古墓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五名被告人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吴**、朱**、李**、丁**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3年5月2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郑**、被告人吴**、被告人朱**、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常海明、被告人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7日,李*和刘**、丁**(以上三人已判)等人相互预谋后,准备到叶县叶邑镇盗掘古墓。随后,刘**联系了平顶山市的温**、胡**(两人已判)以及安阳市的被告人郭**一块参与盗掘古墓。2012年5月8日,被告人郭**在安阳市纠集了被告人吴**、朱**、丁**、李**等人来到平顶山市与刘**会合后来到叶县叶邑镇丁**(已判)家中。当日,刘**、李*、温**、胡**、丁**伙同被告人郭**、吴**、朱**、丁**、李**等人在丁**家中商量了赃物的分配,进行了踩点、准备作案工具等工作。2012年5月9日晚,被告人郭**、吴**、朱**、丁**、李**伙同刘**、李*等人到丁**家会合后,一块到叶县叶邑镇新陈庄村对古墓进行了抽水、挖土。凌晨2时许,上述盗墓人员回到丁**家中休息时被叶县公安局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掘的古墓葬是一座战国时期中晚期的楚国贵族墓葬,对研究叶县一带战国中晚期楚墓葬的葬制、葬俗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公诉机关认为,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辨称被告人属犯罪预备,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吴**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未到案发现场,没起什么作用,其亲属愿意替其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7日,李*和刘**、丁**(以上三人已判)等人相互预谋后,准备到叶县叶邑镇盗掘古墓。随后,刘**联系了安阳市的被告人郭**以及平顶山市的温**、胡**一起参与盗掘古墓。2012年5月8日,被告人郭**在安阳市纠集了被告人吴**、朱**、丁**、李**等人在平顶山市与刘**会合后来到叶县叶邑镇丁**家中。当日,刘**、李*、温**、胡**、丁**伙同被告人郭**、吴**、朱**、丁**、李**等人在丁**家中商量了赃物的分配,进行了踩点、准备作案工具等工作。2012年5月9日晚,被告人郭**、吴**、朱**、丁**、李**伙同刘**、李*等人到丁**家会合后,由刘**、李*、胡**、朱**、丁**、吴**一块到叶县叶邑镇新陈庄村对古墓进行了抽水、挖土。其中,被告人郭**及李**由于分工原因,未到现场。凌晨2时许,上述盗墓人员回到丁**家中休息时被叶县公安局抓获。经鉴定:被盗掘的古墓葬是一座战国时期中晚期的楚国贵族墓葬,对研究叶县一带战国中晚期楚墓葬的葬制、葬俗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以上事实由被告人郭**、吴**、朱**、丁**、李**的供述;证人刘某某、李*、温某某、胡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叶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所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吴**、朱**、丁**、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郭**辩护人辩称其属犯罪预备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积极交纳罚金,故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五名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红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9日止)。

二、被告人吴**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

三、被告人朱**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

四、被告人丁爱富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

五、被告人李**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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