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刘**、白艳星、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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