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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被告白某某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2月30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对龙凤胎,取名白*甲和白*乙。原、被告生活期间,二人经常因琐事吵闹,甚至打架。被告未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使原告伤透了心,双方无共同语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白*甲、女儿白*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婚后财产要求平均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结婚近20年,感情深,结婚以来被告不予原告吵架;2.原告述被告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不属实,被告比较语呐,只知道挣钱,将钱交于原告,被告也没有恶习,生活简朴;3.原告所述事实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条件。总之,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白*某1997年12月30日结婚,2007年8月18日生育儿子白*甲和女儿白*乙,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断应否离婚的主要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现原告主张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今后生活中双方如能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和支持,克服各自的缺点,是能和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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