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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请求撤销被告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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