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请求撤销被告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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