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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构厂与郑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郑州市水工结构厂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确认郑州市水工结构厂尚欠郑州**有限公司货款一万一千五百元,该款于2009年7月31日一次性支付给郑州**有限公司,该款项支付后,双方不再追究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如未按上述时间支付,则按原审判决结果执行。

一审诉讼费25元,由郑州**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州市水工结构厂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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