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乡县小冀电**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新乡**石厂撤回对河南太**有限公司起诉。
诉讼费1993元,减半收取为996元,由新乡**石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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