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李**、中建七**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李*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5930元由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张**与河南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裴*与新乡市**限公司、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新乡**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乡**有限公司与河南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河南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乡市**限公司与河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泰**有限公司与河南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翟**、春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太**有限公司与黄**、黄**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向长奉与新乡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