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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河南**有限公司、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李**、中建七**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李*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5930元由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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