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因与被上诉人宋**、陈**、王**、陈**、陈**、陈**、原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民法院于2010年9月3日受理,2012年10月25日该院作出(2010)原民初字第9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侯**的起诉。侯**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92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原**民法院进行审理。该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0)原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侯**的诉讼请求。侯**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受理期间,陈**因病去世,其继承人陈**、王**、陈**、陈**、陈**推举王**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