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自)力与刘**、和丙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自)力诉被告刘**、和丙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其诉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自)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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