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自)力诉被告刘**、和丙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其诉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自)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郑州市中南远洋大酒店清算小组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执异字第50号执行裁定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温玉枝不服本院(2014)郑**175-2号执行裁定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李**不服本院(2014)郑**175-1号执行裁定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冯**不服本院(2014)郑**175-1号执行裁定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杨**不服本院(2014)郑**175-1号执行裁定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与王**、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乡**有限公司与河南派**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