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以双方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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