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才因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才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5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于相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才特别授权代理人徐好宁,谢**特别授权代理人薛*、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徐**诉称:2015年9月17日谢**借徐**现金30000元,双方约定2015年9月底偿还10000元,下余20000元2015年农历年底全部付清。后经多次催要,谢**至今未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谢**偿还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由谢**承担。

被告辩称

谢**辩称:谢**并未拒绝还款,但最近经济紧张,无力偿还;徐**要求偿还的30000元借款中,有20000元未到还款期限,应依法驳回徐**对该2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谢**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借徐**现金30000元,同日谢**向徐**出具一份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徐**现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还款约定:2015年9月底付给徐**壹万元,余款2015年农历年底全部付清借款人:谢**2015.9.1713625693238注:徐**、谢**二人2015年9月17日前债权、债务全部清零”。后经徐**多次催要,谢**至今未偿还。2015年10月22日徐**诉至本院,诉请依法判令谢**偿还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由谢**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谢**向徐**借款,双方已经形成合法借贷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谢**与徐**约定“2015年9月底付给徐**壹万元,余款2015年农历年底全部付清”,现首期10000元已过还款期限,谢**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徐**要求谢**偿还首期1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余款20000元尚未到还款期限,故对徐**要求谢**偿还余款2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徐**借款10000元;

二、驳回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谢**承担92元,徐**承担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