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一种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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