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上诉人李**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