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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限公司与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与被上诉人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司于2014年10月24日提起诉讼,要求董**支付拖欠的购房款11474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辉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中**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5元,于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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