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因与被告魏**、驻马店**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借款本金63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魏**向罗**支付借款本金630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350万元,余款于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逾期不支付,从最后一笔借款之日(即2015年1月28日)按本金630万元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由魏**、驻马店**业有限公司承担罗**委托律师代理的费用。本条约定的第一笔款项逾期未支付的,即视为逾期不支付,罗**即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驻马店**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案件受理费55900元减半收取27950元,由被告魏**、驻马店**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各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