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记诉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