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记诉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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