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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史皓瑨与被上诉人吴**物权保护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史**因与被上诉人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全额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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