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王**、商丘市**有限公司、杨**、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状内容非本人所写,原告也没有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按指印,授权委托书也非本人委托,上述手续均是其子以原告的名义办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退回原告程**,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程**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