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2583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