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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2583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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