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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