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杜**、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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