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李**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李**撤回对杜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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