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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与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因与被上诉人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3月30日向临**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文**、石**偿还其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文**,被上诉人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胡**,原审被告石**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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