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许**,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许**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