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邱某某、被告**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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