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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邱某某、被告**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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