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段企汤、段**、徐**、张**因与被上诉人靳万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滑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