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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谢**、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濮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3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17时许,张**驾驶轿车倒车时,将在路边步行行走的谢**撞倒,造成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4月9日21时21分谢**到濮**民医院治疗,拍DR诊断报告单显示:左外踝骨小梁紊乱-骨折待排,结合临床,左根骨骨质增生;谢**自2015年4月12日至同年6月12日在濮阳**民医院住院治疗60天,诊断为:左外踝骨折,谢**花费医疗费6605.24元。2015年4月15日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负事故全部责任,谢**无责任。轿车在平安财**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谢**提交用工单位营业执照、用工单位证明各一份,证明内容:谢**之女护理人耿**在濮阳**制品厂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依法予以采信。谢*姣损失应由车主及实际侵权人张**在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平安财**支公司作为事故车的承保方,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谢*姣诉求医疗费6605.24元,提交了县级医院医疗费专用票据,依法予以确认;诉求护理费4680.32元(28472元÷365天60天),谢*姣依据河南省2014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28472元/年计算,结合住院60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诉求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800元(30元/天60天);诉求营养费应为600元(10元/天60天);诉求交通费应为600元(10元/天60天);以上医疗费6605.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4680.32元、交通费600元,共计142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平**濮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谢*姣医疗费等共计1428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72元,被告张**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平安财险濮阳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本案交通事故真实性无法核实。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依照交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本案中谢**提供的”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发生三天后当事人单方面口供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谢**虽诉称发生交通事故,并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描述作出的事实认定和责任认定。交警作为执法者并未亲眼目睹涉案交通事故。交警在没有相关佐证,没有相关调查就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是对事故真实性的一种草率认定,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谢**辩称:保险公司对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仅是保险公司的猜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是事实。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是否发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谢**提交了濮阳**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显示,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调查认定,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不承担事故责任。《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平安财**支公司虽对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故平安财**支公司诉称交警在没有相关佐证,没有相关调查的情况下就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采纳该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综上,平安财**支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元,由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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