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林州**有限公司、新华人寿**阳中心支公司、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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