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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同日受理此案,之后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申请人刘**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中广建公司称,其公司从未在焦作市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承建工程,更没有雇佣被申请人从事该工程的施工工作,焦作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山劳仲案字(2013)74号仲裁裁决书具有可撤销的情形,应予撤销。理由:一、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根本未发生裁决书所认定的承建工程之事,更无该裁决书适用法律所规定的情形,裁决书适用法律缺乏事实依据。二、违反法定程序。1.依据裁决书认定的事实,该案工程由个人承包,属于个人承包经营者,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仲裁裁决非但将申请人错误认定为发包组织,且未将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当事人参加仲裁,违反法定程序。2.本案共涉及98人,酬薪高达近百万元,又无充分确凿的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违法法律规定。三、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申请人根本未承建该案工程,该案工程系其他人私自承包,雇佣本申请人施工,恶意拖欠被申请人薪酬,为转移法律责任,冒用申请人企业名称,伪造相关文件,陷害申请人,而山**裁委偏听偏信,采信伪造的证据,作出程序、实体均违法的仲裁裁决。鉴于该裁决书的上述可撤销情形,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争议。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辩称,合同加盖中**公司的公章,刘**也无法确认公章的真假,但刘**确实在工地上干活了。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山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山劳仲案字(2013)74号仲裁裁决书是否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申请人中广**司提交两份证据,1.中广**司控告书一份,证明指向:本案伪造公章涉嫌刑事犯罪,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章是否是伪造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追查,本案应该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2.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证明指向:仲裁委未向其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和仲裁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刘**对中广**司提交的两份证据没有意见。被上诉人刘**提供了刘**作业队工程量一组四张证据,证据指向:刘**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申请人中广**司的质证意见为其没有承建证据上所显示的工程,证据上所加盖的印章也不是中广**司的一张,两张证据没有任何印证,不能证明与该工程有关。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2客观真实,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针对争议焦点,申请人中广**司认为,1.裁决书应该撤销。2.申请人认为该工程所使用印章是伪造的,申请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3.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该案应该等待刑事案件的侦破结果。4.申请人已经向公安机关索取该案办理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答复不对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让人民法院调取相关材料。其余意见同申请书。被申请人刘**认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公章的真假,公章的真假要等公安机关的结果,中广**司不能否认刘**在工地上干活的事实,当时去工地干活时绝对相信工地是中广**司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刘**向焦作市山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中**公司支付其工资11000元。焦作市**仲裁委员会2013年3月4日作出山劳仲案字(2013)74号终局裁决书,2013年7月3日,刘**向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9月11日,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焦作市**仲裁委员会在向中**公司送达山劳仲案字(2013)74号案件应诉通知书和仲裁裁决书时,均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邮寄内件品处未明确写明邮寄内容,签收结果均为代收,签收人不明,中**公司也不认可收到过该邮件。并以焦作市**裁委员会未依法向中**公司送达山劳仲案字(2013)74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仲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作出(2013)开法执字第15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山劳仲案字(2013)74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2013年10月16日,焦作市**仲裁委员会向中**公司送达了劳仲案字(2013)74号仲裁裁决书。中**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法执字第1573号执行裁定查明,焦作市**仲裁委员会在向中**公司送达山劳仲案字(2013)74号案件应诉通知书和仲裁裁决书中存在程序违法。虽然在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山劳仲案字(2013)74号仲裁裁决书裁定不予执行后,焦作市**仲裁委员会向中**公司送达了山劳仲案字(2013)74号仲裁裁决书,补正了未依法送达仲裁裁决书的问题,但是未依法送达仲裁应诉通知书的程序违法依然存在。综上,焦作市**仲裁委员会审理山劳仲案字(2013)74号案件的仲裁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焦作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山劳仲案字(2013)74号仲裁裁决。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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