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告乔艳*与被告济**有限公司、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告乔艳*与被告济**有限公司、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对被告济源**有限公司、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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