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告乔艳*与被告济**有限公司、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对被告济源**有限公司、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原告史*新与被告济源**有限公司、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吕**、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济源**司铁山河铁矿(以下简称铁山河铁矿)与被上诉人李**、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郭**、原审第三人济源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元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洛**有限公司济源煤炭运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薛**与被告济源市下冶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河南喜**责任公司、赵长春、张**、史保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奔**限公司(以下简称奔**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奔**限公司(以下简称奔**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