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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焦**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焦**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2)站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被上诉人焦**市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2)站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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