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焦**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2)站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被上诉人焦**市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2)站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