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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以焦检刑诉(20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王**、职继飞、张**犯抢劫一案

审理经过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以焦检刑诉(20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王**、职继飞、张**犯抢劫一案,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王**、职继飞、张**及其辩护人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元月份,被告人张**、王**、职继飞、张**共同预谋劫取货车司机钱财,并准备了气枪、砍刀、匕首等作案工具,后多次实施抢劫,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两起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王**、职继飞、张**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辩称,张**有两起未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王**、职继飞、张**预谋后,窜至温县五里远大转盘拦住李XX驾驶的货车,进入驾驶室,张**持匕首威胁后,四人抢走现金14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报案材料、辨认笔录在案佐证。被告人张**、王**、职继飞、张**供认不讳,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2011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王**、职继飞、张**窜至温县谷黄路招贤村口附近拦住崔XX驾驶的货车,四被告人拿砍刀、匕首、持枪威胁崔XX,后抢走现金7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崔XX的陈述、报案材料、辨认笔录在案佐证。被告人张**、王**、职继飞、张**供认不讳,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三)2011年1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王**、职继飞预谋后,窜至温县五里远转盘拦住王XX、张XX驾驶的货车,张**以被车上的矿石砸住为由向王XX要钱,并打同车的张XX一耳光,王XX、张XX先后跳车逃离现场,张**、王**、职继飞抢劫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XX、张XX的陈述、报案材料、辨认笔录在案佐证。被告人张**、王**、职继飞供认不讳,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四)2011年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王**、职继飞预谋后,窜至温县谷黄路上持刀拦截陈XX驾驶的油罐车,被告人张**、王**拿砖块砸车,职继飞用砍刀将车玻璃砸碎,因陈XX未停车而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王**、职继飞供认不讳,相互印证,与被害人陈XX的陈述一致,足以认定。

(五)2011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张**、王**、职继飞、张**预谋后,持刀、持枪在温县谷黄路盐东村附近拦住方XX、梁XX驾驶的一辆油罐车,张**持砍刀将车大灯、挡风玻璃砸碎,张**持砍刀将梁XX砍伤,张**拿枪托将方XX头部砸伤,后抢走现金13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方XX、梁XX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枪支鉴定书、前科证明在案佐证。被告人张**、王**、职继飞、张**供认不讳,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1年3月22日2时30分公安人员在王**指引下,在郑州**涤公司将职继飞抓获;根据王**、职继飞供述,2011年3月22日17时30分公安人员将张**抓获归案;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张**向温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抓获证明、投案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王**、职继飞、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2011年1月6日凌晨的两起犯罪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职继飞到案后,提供了张**的近期个人信息,对公安人员抓获张**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七)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2日止)

被告人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

被告人职继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

被告人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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