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县**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中特别约定,其他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工商**州二里岗支行,且原告并未提供上述第一受益人放弃第一受益权利的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温县**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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