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樊**与被上诉人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樊**与被上诉人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樊**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了审理本案。上诉人樊**及其委托代理人陆**、任**,被上诉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5月7日,原告郑**与被告樊小*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房屋工程。约定由原告包工,被告包料,工程面积为195平方米,约定工程量为:每平方米造价50元(工钱),空口实算,外加砌墙150元,总计9900元。约定付款及结算为:乙方(原告)工人及机具进场,甲方(被告)先付2000元;主房内外粉刷完工后,甲方应再付3000元,街房内外粉刷完工后再付2000元,找完地平及院内地平面后,再付1000元,贴完全部瓷片后,付清余额;约定违约责任为:在付款日期不付款,甲方每日按工程总价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到,乙方有权停工。同时约定,甲方随时对工程提出意见,在施工中,当班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建议,视为乙方施工质量合格。合同签订后,原告郑**即开始施工,在完成了主房内外粉刷、街房内外粉刷、地平建设等工程后,被告共支付原告5000元,其余3000元应未付,原告于2010年8月1日停工至今。审理中,被告(反诉原告)樊小*认为原告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因双方合同中未对质量标准作出约定,且没有施工图纸,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另据温**院现场勘验,经双方核定的工程量为:地平,墙面粉刷,大沿小沿,四个窗的云朵。经现场勘查:主卧室地平一处崩裂,厚度不足1厘米,混凝土下铺塑料纸,轧压成粉状,无任何强度,院内地平及主房地平出现多处裂缝。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郑**与被告樊小*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自建家庭住房进行室内、院地地平建设,墙壁粉刷造白等,是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相关活动,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应视为承揽行为。(一)关于原告郑**的诉讼请求。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具体要求是承揽人完成合同约定工作成果是否合格的标准。本案中,双方并未就工程施工标准及质量标准作出具体明确的书面规定,从而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原告郑**已施工工程量的工程款是否达到8000元也无法确定。经本院勘验,原告施工的部分工程(如主卧地平)确实存在重大瑕疵,明显不符合通常标准和合同目的。在工程存在重大瑕疵且未经决算的情形下,原告郑**要求被告樊小*支付下余工程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反诉原告樊小*的诉讼请求。原、被告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标准及质量标准,导致工程出现问题后无法确定形成原因及各自应负的责任。反诉原告樊小*要求反诉被告郑**赔偿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驳回原告郑**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樊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反诉原告樊小*承担。

上诉人诉称

樊**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12000元。其理由同一审诉状。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郑天义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樊**未提供与被上诉人约定的施工标准及质量标准相关证据,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