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焦作**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为2950元,由济源市**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150元,由焦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