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与被告潢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900元,由原告河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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