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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兰检刑诉(20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司高兴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同他人在孟寨乡孙东村利用全能神邪教向村民散发全能神宣传单拉拢他人加入邪教。2012年12月16日孟**出所接举报出警,在被告人李**家中搜出并扣押全能神宣传单305份、宣传册5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为传播邪教宣传品而持有并散发宣传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李**供述;2、证人孙**、孙理厂、孙*、宋**、杨**证言;3、物证:全能神宣传单、宣传册;4、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搜查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等。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辩称,对有罪指控没有意见,表示认罪悔罪,提交了悔过书。

被告人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系初犯,且被别人鼓动、教唆而为,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建议量刑上予以非监禁刑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同他人在孟寨乡孙东村利用全能神邪教向村民散发全能神宣传单,拉拢他人加入邪教。2012年12月16日兰考县公安局孟寨派出所接举报出警,在被告人李**家中当场搜出并扣押宣传邪教的全能神宣传单:《天大喜讯》)84份、《最后的时刻》1份、《老天爷真的下了凡了》108份、《神国降临》1份、《避灾难通知单》1份、《最后的船票》81份,《善恶终有报》15份、《是全能神救了我》14份,共305份,宣传册《上面的讲道交通》1册、《写在前面的话》1册、《老天爷真的下了凡》1册、《完成世界的统一大业》1册、《上面关于扩展福音》1册,共5册。

另查明,辩护人庭后向本院递交了李凤枝悔过书一份。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供述。证明被告人在村里到处宣传。2012年12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孟寨派出所叫走,并收缴了宣传单和书;2、证人证言:证人孙*过、孙*厂、孙*、宋某某、杨某某证言证明李**在村里和当地更会宣传邪教,散发邪教宣传单的犯罪事实。3、物证:全能神宣传单、宣传册,证明李**持有邪教宣传单和书。4、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年龄;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侦破情况;搜查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明被告人持有全能神宣传单共305份,宣传册共5册。5、李**悔过书一份,证明其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在传播邪教宣传品之前被公安机关查获,查获的邪教宣传品不是其制作,而是准备传播,且已传播出去一部分,李**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既遂,对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参照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Ο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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