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州市建山新型建材厂诉被告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成琴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孟州市建山新型建材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孟州市建山新型建材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孟州市建山新型建材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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